《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》要求保險公司保持業(yè)務獨立性,減少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(guī)模,提高市場競爭力。關聯方交易也應具有清晰的結構,以避免復雜的安排,例如多層嵌套。保險公司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方式規(guī)避關聯交易的監(jiān)管審查,報告和披露義務。
關聯交易比例要求
保險公司對所有關聯方的投資余額,不得超過上年末保險公司總資產和上年末凈資產的30%;對非上市股本資產,房地產資產等的投資在金融資產和境外投資的賬面余額中,對關聯方的投資額不得超過上述資產投資限額的50%;單個關聯方的投資余額合計不得超過上年末保險公司總資產的15%。投資金融資產,如果基礎資產涉及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的關聯方理財產品,則其份額不得超過該產品發(fā)行總額的60%等。其中,保險公司的投資金額其控股子公司應合并計算并滿足上述比例要求。